本文分享标准DB33/ 2147-2018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英文名称为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-fired power plants。该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,批准单位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。该标准发布日期为2018-09-30,实施日期为2018-11-01。
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工程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/h以上除层燃炉、抛煤机炉外的燃煤(含水煤浆)发电锅炉;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;单台出力65 t/h以上采用煤矸石、生物质、油页岩、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,参照本标准执行;非发电锅炉参照发电锅炉执行。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、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。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,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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